我校将调整在职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及生活补贴

时间:2001-05-09浏览:412

我校将调整在职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及生活补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精神和沈阳市人事局关宏平副局长的讲话精神,我校即将开展调整在职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及生活补贴工作。

一、            调整在职人员工资标准

2001年1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即: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调整;活的部分按学校有关分配方案同时提高。

二、            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延缓离退休人员除外),按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生活费,具体标准如下:     

1.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

2.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

  政 人 员:厅(局)级180元;                  

处级130元;

科级100元;

科员及办事员80元。

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80元;

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30元;

讲师及相当职务100元;

助教及以下职务80元。

        人:技师100元;

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80元。

3.对离退休前未确定职务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退休费

1)离休人员无职务或职务不明确的,按1985年工改前的工资额进行调整。即:

原工资额138元及以上的按副厅级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

原工资额110.5元及以上的按正处级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

原工资额87.5元及以上的按副处级职务在职人员增加离休费;

原工资额87.5元以下的按正科级职务在职人员增加离休费。

2)退休人员无职务或职务不明确的,按1985年工改前的工资额增加退休费。即:

原工资额138元及以上的增加130元;

原工资额87.5元及以上的增加100元;

原工资额 87.5元以下的增加80元。

4.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7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5.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时间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            发放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经学校研究决定,从2000年10月1日起,按沈阳市规定发放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其标准为:

离休人员每人每月120元;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