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门诊特殊病种有关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8-12-31浏览:611

关于调整门诊特殊病种有关规定的通知

    根据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调整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有关规定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110号)文件精神,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的结算范围及标准将于200911起调整,现将调整内容公布如下:

一、调整门诊特殊病种范围

    将冠心病PCIPTCA)术后半年内的抗凝治疗,调整为术后一年内的抗凝治疗。

二、调整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特殊病种患者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一半执行。

三、调整门诊特殊病种的统筹基金结算标准

    统筹基金人均定额由原来的按年定额结算调整为按月定额结算,统筹基金月人均定额结算标准如下:

    1、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者)、高血压合并症、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及PCIPTCA)术后一年内的抗凝治疗为360/月。对经认定同时患有上述门诊特殊病种两种及以上的,统筹基金结算标准为410/月。

    2、尿毒症患者血液透析治疗为3600/月,尿毒症患者腹膜透析治疗为3000/月。

    3、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统筹基金月人均定额标准(详见附件)。

四、调整部分门诊特殊病种用药范围

    将肝素列入尿毒症透析门诊特病治疗用药范围;西罗莫司(雷帕名)口服常释剂列入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门诊特病治疗用药范围。

对承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的门诊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因抗排斥治疗超定额部分,有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对审核确认属合理的超支部分,可给予二次结算,具体结算比例另行制定。其他门诊特病超支不补。门诊特殊病种患者当月在定点医疗机构未发生相关医疗费用的,不给予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实行门诊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月定额结算后,个人自付比例及公务员补助仍按原规定执行。

 

东北大学医疗保险办公室

20081230

 

 

附件:

《关于调整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有关规定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