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校申报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01-12浏览:312

关于我校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减轻我校患重大疾病教职员工的医疗负担,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实现以人为本、为教职员工解困的原则,根据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下发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办法实施意见》(辽社险发[2008]28号)文件精神,现对我校教职员工中患重大疾病,且负担过重的给予适当救助。

一、救助原则

本次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是对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助,以减少其因病致贫现象的一种制度。

建立该项制度的原则是救助水平与工作人员家庭承受能力、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管理规范,公开公正。

二、救助条件及标准

(一)救助条件

我校参保职工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或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规定报销的费用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过高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二)救助标准

1、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辽宁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年平均缴费基数[1]50%的部分,按照50%比例予以救助。

2、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辽宁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年平均缴费基数[1]50%的部分,按照60%比例予以救助。

3、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其他治疗费用,且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经上级相关部门研究批准的,参照以上标准予以救助。

三、申报程序

申报人员准备下述材料,并将相关材料交到所在部门办公室,由所在部门办公室填写《东北大学申报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汇总表》[2]后,于2009315日前上交学校医疗保险办公室。逾期未报,视为放弃申报,后果自负。

1、申报人员的书面申请一份;

2、填写完毕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3](一式三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医疗保险手册及IC卡;

5、与申请救助医疗费用相关的住院病历(必须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

6、医疗费用明细表;

7、规范有效的医疗收费票据;

申报材料由学校医疗保险办公室汇总后上报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学校通知个人,并将辽宁省财政厅拨发的救助资金发放到被救助职工手中。

四、其他

我校已办理异地就医的退休职工(包括异地特病人员)在申报大病救助时,如上年度(2008年)已使用有效收据报销住院或特病门诊费用,则只需准备上述材料(1-6项),并在书面申请上注明情况。

大病医疗救助申报工作,是我校2009年医疗保险的一项重要工作。希望各部门予以高度重视,积极配合,顺利完成申报工作。

 

 

 

东北大学人事处

20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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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年平均缴费基数(2008年)为25,008.00元。

2、《东北大学申报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汇总表》在人事处网站下载[点击下载]

3、《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在所在部门领取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