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校2010年大病救助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1-05-20浏览:77

关于做好我校2010年大病救助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减轻我校患重大疾病教职工的医疗负担,保障基本医疗需求,体现学校以人为本、为教职工解困的原则,根据《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社发[2008]49)及《关于2010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社险函[2011]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经学校研究,决定对我校教职工中患重大疾病且负担过重的人员给予适当救助,现就2010年大病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救助原则

    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是对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助,以减少其因病致贫现象的一种制度。建立该项制度的原则是救助水平与工作人员家庭承受能力、学校支付能力相适应,管理规范,公开公正。

    二、救助条件及标准

    (一)救助条件

    我校参保职工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或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规定报销的费用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过高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二)救助标准

    1、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2010年内),超过辽宁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年平均缴费基数 50%的部分(2010年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年平均缴费基数为39720元),即19860元以上部分,按照50%比例予以救助。

    2、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2010年内),超过辽宁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年平均缴费基数50%的部分,按照60%比例予以救助。

    三、申报程序

    申报人员将下述材料按顺序整理后交到所在部门,由所在部门填写《东北大学申报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汇总表》(附表1),并于2011531前上报学校医疗保险办公室(主楼1308室)。逾期未报,视为放弃申报。

    1、申报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的书面申请一份;

    2、《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附表2)(一式三份);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医疗保险手册封皮复印件以及IC卡复印件各一份;

    5、与医疗费用收据对应的相关病历(住院病志必须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印章);

    6、医疗费用明细(相关医疗机构出具);

7、规范有效的医疗收费票据(按时间顺序);

8、《东北大学大病救助人员医疗费用收据明细表》(附表3,需上报电子版);

    申报材料由学校医疗保险办公室汇总整理后上报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批。审批通过的人员,由学校自筹经费予以救助。

    四、其他
    1、我校已办理异地就医(包括异地病人员)的退休职工在申报大病救助时,若2010年已使用有效收据报销住院或特病门诊费用,则准备上述材料中16项,并在书面申请中说明情况。

2、联系人:张老师,联系电话:83687386,电子信箱:zhangy@mail.neu.edu.cn

3、上述附表13可在人事处网站医疗保险专区下载电子版。

大病医疗救助工作,体现了学校对教职工的人文关怀。希望各部门予以高度重视,积极配合,顺利完成申报工作。

 

 

人事处

2011512

 

附表1点击下载

附表3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