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支付经办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4-07-03浏览:139

关于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支付经办问题的通知

各部门:

为落实省人社厅《关于调整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政策的通知》(辽人社[2014]112号)文件要求,方便参保人员报销有关费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整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工作的经办流程。为方便我校教职工及时了解政策的变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院住院生育(含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医疗费用报销和产前检查补贴。

参保人员应选择一家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含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持卡报销生育住院费用,并直接享受产前检查一次性补贴。

二、急诊非定点医院(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医疗机构)生育的医疗费用报销和产前检查补贴。

1.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院生育住院的,应在住院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学校医疗保险办公室(下称医保办),由学校向省社保局书面备案,未备案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

2.参保人员应在生育出院6个月内,向校医保办递交相关材料,由校医保办向省社保局申报生育住院及产前检查费用;

3.急诊生育限妊娠37周以下的早产,足月妊娠及过期妊娠不属于急诊生育报销范围,可以领取产前检查补贴。

三、计划生育门诊、住院费用报销

1.参保人员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报销由单位到省社保局申报调整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就医时结算;

2.参保人员持卡报销的计划生育门诊或住院费用仅限于手术治疗的医院,未发生在手术医院的术前检查和术后复查费用不予报销;

3.同时实施多个计划生育手术的,结算定额合并计算,低于人次定额标准的费用据实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4.皮下埋植(取出)避孕剂手术费用视同门诊放(取)环术费用予以报销;双侧输卵(精)管结扎术费用视同输卵(精)管复通术费用予以报销。

四、其他

1. 转发《关于调整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政策的通知》(辽人社[2014]112号);

2.本通知从201471起执行;

3.请各部门广泛告知本部门的教职工,避免出现遗漏;

4.其他未尽事宜联系校医保办裴老师,电话:83688633

 

 

人事处

201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