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开展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通知》(辽人社〔2017〕123号)的通知
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通知》(辽人社〔2017〕123号)文件精神,省社保局研究决定,将辽宁省人民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省政府机关门诊部列为首批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省直医保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具体通知已通过报箱投递至各部门,请通知本部门教职工了解。如有疑问,请与人事处工资保险科联系。
联系人:徐腾飞
联系电话:83687386
人事处
2017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