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推荐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专家的通知

时间:2018-05-07浏览:148

转发关于推荐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专家的通知

根据《关于推荐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专家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832号)相关要求,现将推荐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家的主要工作任务

入库专家在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承担以下工作:

1. 对省级人民政府上报的履行教育职责的自评报告及其支撑材料进行审核、评估。

2. 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实地督查,并撰写实地督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 参与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制度和相关政策的研究,为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工作机制提出建议。

二、专家的基本条件

1. 政治立场坚定,能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准确理解把握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教育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熟悉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政策把握能力和评价判断能力。

2. 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能够以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评价工作。

3. 热爱教育评价工作,服从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安排,出色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4. 具有正高级职称,在教育领域党的建设、领导科学、政府管理、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教育保障、教育监督评价等与政府履责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地位,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权威性。

5. 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士、教育部特聘教授(长江学者)、国家特聘专家(千人计划)等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相关要求

1.各部门限推荐1人,应按照高规格、高层次、高水平的标准,对推荐专家的政治素养、品性操守、工作表现等认真审核把关,优先推荐从事一线教育教学及科研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

2.请于51017:00前将《专家推荐表》纸质版加盖公章送至人事处师资科(综合楼1308室),同步发送电子版,联系人:时英晋,联系电话:87383,电子邮箱:shiyingjin@mail.neu.edu.cn

3. 人事处将汇总整理推荐材料,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推荐不超过4人。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对推荐的专家人选进行审核、遴选,将符合要求的专家纳入专家库

 

附件:专家推荐表

 

 

                                        人事处

                                    201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