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校2018年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在职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部门:
根据《关于开展2018年度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辽社险函〔2018〕46号)要求,经学校研究,从2018年8月起,对我校省医保参保教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按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要求,本次在职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同2017年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
2.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上限为沈阳市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5991.5元的300%,即17974元;下限为5991.5元的60%,即3595元。
3.调整后缴费基数低于原缴费基数的(不含因考核不合格停发校内津贴人员),按就高原则仍按原基数执行。
4.2018年12月对2018年8-11月个人缴费的差额部分进行一次性补扣。工资不够补扣个人缴费部分的,不足部分在岗贴中补扣。
5.执行时间为
人事处
2018年1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