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
2015.01.14- 关于开展2014年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2015.01.08- 关于开展2015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三种门诊特殊病鉴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4.12.05- 关于更改特病门诊治疗医院的通知
2014.07.01- 关于开展2012年和2013年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2014.07.01- 关于开展2014年第二次门诊特殊病鉴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3.12.17- 关于更改特病门诊治疗医院的通知
2013.12.17- 关于开展2014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三种门诊特殊病鉴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3.12.17- 转发关于调整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2013.12.17- 转发关于非定点医院医疗费持卡结算的通知
2013.07.18- 关于开展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三种门诊特殊病鉴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3.07.16- 关于沈阳急救中心院前出诊医疗费用申报问题的通知
2013.07.16- 关于省直医疗保险社会保障卡使用问题的通知
2011.06.30- 关于调整医疗保险基数的通知
2011.05.20- 关于做好我校2010年大病救助工作的通知
2010.10.25- 关于申报2011年第一季度特病(慢性病)门诊的通知
2010.07.15- 关于暑假期间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0.04.28- 转发关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社会保障卡设置密码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03.31- 关于做好我校2009年大病救助工作的通知
2009.01.05- 关于我校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2008.12.31- 关于调整门诊特殊病种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8.12.31- 关于开展2009年第2季度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鉴定工作的通知
2008.07.18- 关于暑假期间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2007.12.17- 我校办理医疗保险IC卡相关事宜的通知
2007.12.05- 医疗保险2008年第一季度特病审批体检通知
2007.10.23- 关于我校二〇〇八年第一季度特殊病鉴定工作的通知
2007.07.05- 关于调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2007.06.06- 医疗保险5月份个人账户资金推迟进入个人账户的通知
2006.06.12- 关于患特殊病种人员准备相关材料的通知
2006.04.21- 我校参加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的通知
二.转发文件
综合
关于调整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付费方式和结算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费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调整驻沈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定额结算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调整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适用范围的通知》(辽劳社发[2009]21号)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调整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结算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9]22号)的通知
门诊特殊病种等
关于转发《关于调整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的通知》(辽劳社发[2009]20号)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新增门诊特殊病管理规定的通知》(辽社险发[2009]8号)的通知
关于调整门诊特殊病种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治疗型家庭病床、门诊特殊病种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驻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病体检认定标准》的通知
转诊转院
关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至异地医疗机构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下载专区
医保政策
医疗保险政策问答(2006年版)
医疗保险业务须知(2006年版)
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药店名单
相关表格
东北大学申报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汇总表
东北大学大病救助人员医疗费用收据明细表
补办医疗保险IC卡申请表
特病(慢性病)申请表
医疗保险基础数据录入模板
四.费用报销
根据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医疗保险费用报销的相关规定,现对我校参保职工申请报销有关情况规定如下:
计划生育(非定点医院生育所需材料)
产前检查(限额五百元)
非定点医院生育:1、一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复印件;2、生育期间住院病志复印件(盖医院章);3、门诊检查有效收据(500-600元即可);4、与收据对应的检查报告复印件;5、就医手册封皮、医保卡复印件;
定点医院生育:生育出院结算时,医院直接报销相关费用。
附1:产前检查只能在生育出院后半年内报销,过期不予报销;
妊娠5个月以上需要住院终止妊娠的按生育住院的有关规定,与定点医院按该院普通住院标准结算;
保胎住院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算;
上述门诊节育手术及门诊终止妊辰的情况,职工必须在省直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否则不予结算;
附2:有效收据即为盖有“现金收讫”的收据。
急诊抢救(所需材料)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因急、危、重病抢救发生的费用可凭下述材料到校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报销:
1、有效收据;2、院前出诊病历(盖医院章);3、危重病人抢救治疗记录(盖医院章);4、处方笺(若有药品费);5、出院小结(抢救后住院)或死亡证明(抢救后死亡);6、就医手册封皮、医保卡复印件
在定点医疗机构因急、危、重病抢救发生的门诊费用,应由抢救治疗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根据相关政策报销。
附1:抢救费用应在抢救发生半年内报销,过期不予报销;
若抢救后,未做进一步住院治疗(或未死亡),则费用不予报销;
附2:有效收据即为盖有“现金收讫”的收据。
注:请各位老师在来报销之前,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好收据,并将收据和检查报告单一一对应整理好。
五.联系方式
东北大学医疗保险办公室
地址:东北大学综合科技大楼1308
联系人:裴老师
电话:83688633
电子邮箱:peiyl@mail.neu.edu.com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直医保处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59号(和平北大街与七纬路交汇处,香港老正兴菜馆路东)
269路公交车,在“七纬路”站下车即是
电话:22839375(人工) 96500(自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