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在延长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我校已按照文件规定,对从我校申报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且符合条件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现有部分专家在原单位申报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后调入我校工作,未在人事处备案相关信息。为保障此部分专家享受个税优惠政策,现对其进行信息采集。
请各部门传达相关政策,组织信息排查,填报《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信息核实表》并附相关材料(见附件),于7月2日前报送至人事处,电子版发送到指定邮箱。联系人:徐文斌, 联系电话:83687383, 邮箱:xuwenbin@mail.neu.edu.cn。
如咨询相关个税政策,请联系计划财经处,联系人:高子懿,联系电话:83687506转807。
为保证专家及时享受个税优惠政策,今后如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调入我校的,请部门及时向人事处备案。
人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