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9〕59号)及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下发的关于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决定,从2019年7月起,对我校派遣人员医保缴费基数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一、人才派遣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同本人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劳务派遣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3146元,工资标准高于3146元的按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额作为个人缴费基数。
人事处
201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