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根据《关于开展2019年度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辽医保中心发〔2019〕51号)要求,经学校研究,从2019年1月起,对我校教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按辽宁省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要求,本次在职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同2018年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
2.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上限为2018年度沈阳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244元的300%,即15732元;下限为5244元的60%,即3146元(2019年7月起执行)。
3.2019年12月对2019年1-11月个人缴费的差额部分进行一次性补扣。
4.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
人事处
2019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