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遴选推荐第二届全国民族教育专家委员会专家的通知

来源: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8-05-17  浏览次数:163

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遴选推荐第二届全国民族教育专家委员会专家的通知

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提高民族教育科学决策水平,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2014年教育部成立了全国民族教育专家委员会。根据《全国民族教育专家委员会章程》,专家委员会第一届任期到届。现决定公开遴选第二届全国民族教育专家委员会专家。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遴选推荐第二届全国民族教育专家委员会专家的通知》(教民厅函﹝201816号)文件精神,现将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权利与义务

  (一)优先承担教育部民族教育司和民族教育发展中心发布的民族教育领域的科研课题和有关委托课题。

  (二)优先参加教育部民族教育司和民族教育发展中心组织的国内外相关培训和调研活动并享有研究工作经费补贴。

  (三)积极参与由教育部组织的民族教育领域的重大课题和重点项目、有关工作研究和相关活动,围绕全国民族教育专家委员会提出的重点问题,定期开展民族教育发展状况调查。

  (四)及时对国家民族教育政策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提出评估意见和改进建议情况,并对教育部民族教育司和民族教育发展中心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推荐专家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民族教育管理、研究等工作的专家;各部(委)所属高校、科研院所从事民族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专家学者;有关研究机构从事民族工作研究的专家学者。

三、推荐专家要求

(一)自觉在思想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拥护党的民族政策和教育方针,热爱民族教育事业,没有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言行。

(二)德才兼备,品德高尚,无学术不端行为。公信力高,责任感强,能够据实、严谨、负责、公正地建言献策,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团队意识。

(三)在民族教育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有相关领域5篇以上核心期刊学术论文或1部以上学术专著;有10年以上与民族教育相关管理、研究工作经历,有副高(副处)以上职称(职务)。

(四)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所在单位未发生过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等群体性事件或不良社会影响事件。

  (五)根据《全国民族教育专家委员会章程》,全国民族教育专家委员会专家可连任一届。因此,各单位既可推荐上一届专家委员会成员,也可推荐其他专家。

四、推荐程序

(一)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推荐人选师德师风的考查,本着“严格把关、宁缺毋滥”的原则,按照推荐专家的范围和要求组织开展推荐工作,原则上每单位限推荐1人。

(二)请于522日前将推荐材料送至人事处师资科。推荐材料包括《专家推荐表》(纸质版需在“所在单位推荐意见”一栏中加盖公章,同步发送电子版)、佐证材料纸质版(证明文件、论文影印材料等),以及申报人近期免冠小2寸彩色照片电子版一份。

(三)学校将汇总审核推荐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向全国民族教育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推荐2-3人作为候选人。

联系人:时英晋            电话:87383 

电子邮箱:shiyingjin@mail.neu.edu.cn

   

附件:全国民族教育专家委员会专家推荐表

 

 

                              人事处

                                           20185 17

Copyright © 2017版权所有 东北大学人事处 All Rights Reserved    校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三巷11号    邮编:11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