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外单位调入的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信息备案的通知

来源:人事处  发布时间:2023-10-20  浏览次数:10


各有关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在延长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我校已按照文件规定,对从学校申报、已在人事处备案的专家且符合条件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进一步加强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管理,确保专家及时享受个税优惠政策,请部门传达相关政策,组织信息排查,有专家在单位申报享受特贴后调入我校工作,未在人事处备案相关信息的,请部门组织填报《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信息备案表》并附相关材料(见附件),纸质版于113日前报送至人事处,表格Excel版发送到指定邮箱。

为保证专家及时享受个税优惠政策,今后如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调入我校的,请部门及时向人事处备案。

联 系 人:徐文斌

联系电话:83687383

邮    箱:xuwenbin@mail.neu.edu.cn

咨询相关个税政策,请联系计划财经处高宇联系电话:83687506807


附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信息备案表.xlsx




                         人事处

                      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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