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辽宁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实施细则(试行)》《辽宁省表彰奖励获得者中生活困难人员帮扶实施细则(试行)》(辽委办发〔2022〕15号)、《关于继续征集全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情况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4〕135号)要求,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情况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对象荣誉范围
(一)勋章和荣誉称号获得者。包括:“共和国勋章”“七一勋章”“八一勋章”等勋章获得者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等。
(二)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表彰,且在评选通知、表彰决定、相关规定等文件中明确享受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全国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三)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部委、系统、行业协会联合表彰,或者受省委、省政府表彰,且在评选通知、表彰决定、相关规定等文件中明确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获得勋章、荣誉称号,享受相应勋章、荣誉称号待遇的人员:荣立一等战功,获得一级表彰,享受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人员:荣立二等战功或者一等功,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人员。
二、征集对象时间范围
符合征集对象荣誉范围且截至2022年5月30日(含)前已故人员不纳入此次征集范围,截止到信息征集时间已去世人员在统计表中须标注去世时间。
三、征集方式
申报人员对照征集对象荣誉范围和征集对象时间范围认真填写《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信息采集表》(见附件),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表彰决定、表彰证书等),无法提供有效佐证材料的一律不得填写。各部门严格把关,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于7月1日前将《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信息采集表》电子版表格、加盖公章后的扫描件及佐证材料的扫描件发送至邮箱liutongxin@mail.neu.edu.cn(无需报送纸质版材料)。
联系人:刘同鑫
联系电话:83670327
人事处
2024年6月26日